社論記者/王志文/高雄
隨夫來台定居30餘年,並取得我國國籍的陸配鄧萬華,因當選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一職,未於就任村長後一年內,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證明,而在8月1日,遭內政部以違反「國籍法」解職。昨天(11日)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就此事件表示:現在台灣有關陸配的參選或就職,是按照「國籍法」第20條第4項規定辦理,也就是民選公職,必須效忠中華民國,不允許效忠兩個不同的國家。她還說:站在中華民國政府立場上,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。
劉世芳此番「政府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」的驚人言論,是繼前段時間,強推全台中正路改名,引發全民反彈而以失敗告終後,再一次挑起台灣社會的新一波論戰,同時也可能使情勢日益嚴峻的兩岸關係,更形雪上加霜。
話說我國「憲法增修條文」第11條規定:「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,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」。又民國82年,時任民進黨籍立委的陳婉真等18人,曾就憲法第4條所規定之中華民國領土範圍,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。而大法官以釋字第328號揭示:中華民國領土,憲法第4條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,為重大之政治問題,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。而駁回該釋憲聲請。再就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第1條立法目的規定:「國家統一前,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,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……」。綜合以上,無論從我國領土的憲法規定,以及「憲法增修條文」中之「自由地區」與「大陸地區」用語,與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」所使用之「臺灣地區」與「大陸地區」,不管使用何種解釋方式,都不可能得出我國在法理上承認中國大陸是「國家」的結論。
既然中國大陸並非我國法理上所承認的國家,自然也就不構成所謂的「外國」,而鄧萬華便沒有「國籍法」所要求的「外國國籍」可用來放棄的問題。所以這次的解職案,問題並非不能適用「國籍法」,而是鄧萬華根本就沒有違反「國籍法」第20條第4項規定。如此,則內政部所作的解職行為,便會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行為。
賴清德總統8月5日在「凱達格蘭論壇:2025印太安全對話」開幕致詞中曾說「會維持現狀,確保臺海和平穩定」,言猶在耳,如今劉世芳這一番相類於兩國論的悖論,無疑是讓賴清德難堪。同時,也不免讓人懷疑,民進黨執掌下的行政權,已然凌駕或無視於憲法及法律規範,恣意的違憲、違法,侵害人民應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。